「城镇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城镇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
城镇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城镇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
青岛市城市燃气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安全、合理利用燃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燃气,是指供给城市单位、个人生产、生活等使用的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天然气及其他用作燃料的气体。第三条 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储存、输配、运输、经营、使用燃气和进行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生产、销售燃气用具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青岛市公用事业总公司是青岛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燃气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劳动部门负责燃气的安全监察工作。第五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处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以下统称县级市)的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权限分工,负责辖区内的燃气行政管理工作。青岛市燃气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燃气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市燃气行业实施行业管理;(二)组织实施燃气发展规划和编制近期计划;(三)对各县级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业务指导;(四)参与并组织新建燃气工程项目的定点及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的审核和验收;(五)负责燃气经营单位、自供单位开业前的资格审查和许可证发放工作,以及正常供气的管理工作;(六)配合技术监督等部门对本市燃气用具经销和使用实施监督和管理;(七)负责燃气行业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八)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九)查处违反燃气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各县级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的初审和本地区燃气经营单位,自供单位正常供气的管理工作以及燃气经营单位、自供单位许可证的审验(市内五区单位在各县级市所设点除外)。第六条 燃气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行计划用气和节约用气。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青岛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发展规划,报青岛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青岛市燃气管理处根据城市燃气发展规划编制近期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各县级市的燃气发展规划和近期计划,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报青岛市燃气管理处备案。第八条 对已批准的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和近期计划,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规定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第九条 建设燃气工程,须经青岛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有关手续。第十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劳动、消防监督等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按照有关的标准、规范、规定实施。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方案须经青岛市燃气管理处和劳动部门、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须经青岛市燃气管理处和劳动部门、消防监督机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使用。第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按照城市燃气发展规划要求,同时配套建设燃气设施,预留燃气设施器具安装位置。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费用。纳入新区开发或旧城改造工程的配套费或总概算。城市燃气工程建设资金,可由国家和单位投资,也可以由用户集资。增加用气量和新增用户的,应缴纳燃气建设集资费。第十四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建设工程,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要求。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需迁移固定燃气设施时,须经燃气经营单位同意;迁移重要的燃气设施,应经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迁移的燃气设施中有压力容器的,应经劳动部门批准。迁移费用及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五条 凡在燃气设施附近施工的单位,须在施工前与燃气经营单位商定保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监护下施工。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单位经营燃气,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禁止个人经营燃气。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单位申领营业执照前,须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一)持有关经营范围、供应能力、专业管理人员状况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储存灌装场地及销售点、站点设置、运输工具等资料,向青岛市燃气管理处提出申请;青岛市燃气管理处应在十五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二)申请人持有青岛市燃气管理处的初审同意文件,申请消防监督机构和劳动部门审查其消防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状况。并由劳动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三)青岛市燃气管理处对符合本条(二)项规定的,发给《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单位应按规定缴纳燃气经营管理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安全、合理利用燃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燃气,是指供给城市单位、个人生产、生活等使用的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天然气及其他用作燃料的气体。第三条 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储存、输配、运输、经营、使用燃气和进行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生产、销售燃气用具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青岛市公用事业总公司是青岛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燃气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劳动部门负责燃气的安全监察工作。第五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处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以下统称县级市)的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权限分工,负责辖区内的燃气行政管理工作。青岛市燃气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燃气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市燃气行业实施行业管理;(二)组织实施燃气发展规划和编制近期计划;(三)对各县级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业务指导;(四)参与并组织新建燃气工程项目的定点及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的审核和验收;(五)负责燃气经营单位、自供单位开业前的资格审查和许可证发放工作,以及正常供气的管理工作;(六)配合技术监督等部门对本市燃气用具经销和使用实施监督和管理;(七)负责燃气行业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八)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九)查处违反燃气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各县级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的初审和本地区燃气经营单位,自供单位正常供气的管理工作以及燃气经营单位、自供单位许可证的审验(市内五区单位在各县级市所设点除外)。第六条 燃气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行计划用气和节约用气。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青岛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发展规划,报青岛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青岛市燃气管理处根据城市燃气发展规划编制近期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各县级市的燃气发展规划和近期计划,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报青岛市燃气管理处备案。第八条 对已批准的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和近期计划,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规定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第九条 建设燃气工程,须经青岛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有关手续。第十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劳动、消防监督等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按照有关的标准、规范、规定实施。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方案须经青岛市燃气管理处和劳动部门、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须经青岛市燃气管理处和劳动部门、消防监督机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使用。第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按照城市燃气发展规划要求,同时配套建设燃气设施,预留燃气设施器具安装位置。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费用。纳入新区开发或旧城改造工程的配套费或总概算。城市燃气工程建设资金,可由国家和单位投资,也可以由用户集资。增加用气量和新增用户的,应缴纳燃气建设集资费。第十四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建设工程,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要求。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需迁移固定燃气设施时,须经燃气经营单位同意;迁移重要的燃气设施,应经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迁移的燃气设施中有压力容器的,应经劳动部门批准。迁移费用及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五条 凡在燃气设施附近施工的单位,须在施工前与燃气经营单位商定保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监护下施工。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单位经营燃气,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禁止个人经营燃气。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单位申领营业执照前,须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一)持有关经营范围、供应能力、专业管理人员状况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储存灌装场地及销售点、站点设置、运输工具等资料,向青岛市燃气管理处提出申请;青岛市燃气管理处应在十五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二)申请人持有青岛市燃气管理处的初审同意文件,申请消防监督机构和劳动部门审查其消防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状况。并由劳动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三)青岛市燃气管理处对符合本条(二)项规定的,发给《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单位应按规定缴纳燃气经营管理费。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燃气管理水平,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做好燃气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节约用气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工商、质监、安全监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燃气发展规划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批准并备案。第七条 城镇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第八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应当依法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其中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第九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燃气供应,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一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的企业及其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禁止个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企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以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管道燃气投资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有效期限及服务标准等。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第十三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燃气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的证明材料;(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证书;(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六)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资料;(七)相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法律文件、《压力容器使用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许可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残液处置方案及措施(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八)供气协议书或者供气意向书;(九)燃气质量检测报告;(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等;(十一)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特许经营协议。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燃气管理水平,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做好燃气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节约用气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工商、质监、安全监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燃气发展规划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批准并备案。第七条 城镇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第八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应当依法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其中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第九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燃气供应,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一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的企业及其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禁止个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企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以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管道燃气投资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有效期限及服务标准等。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第十三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燃气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的证明材料;(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证书;(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六)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资料;(七)相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法律文件、《压力容器使用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许可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残液处置方案及措施(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八)供气协议书或者供气意向书;(九)燃气质量检测报告;(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等;(十一)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特许经营协议。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城市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工程基本规定城市燃气管道施工规范: 1、遵循的标准和规范1.1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1.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1.3《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1.4《钢制对焊无缝管件》GB/T 12459-2005。1.5《钢管焊缝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透照工艺和质量分级》GB/T 12605-90。1.6《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析》GB11345-89。1.7《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1999。1.8《埋地钢质管道聚乙烯防腐层技术标准》SY/T0413-2002。1.9《辐射交联聚乙烯热收缩带(套)》SY/T4054-2003。1.10《钢质管道聚乙烯胶粘带防腐层技术标准》SY/T0414-98。1.11《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T 8923-88。1.12《燃气用埋地聚乙稀管材》GB15558.1-20031.13《燃气用埋地聚乙稀管件》GB15558.2-20051.14《聚乙稀燃气管道工程技求规程》CJJ63-95 2、施工队伍应具备的条件在《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中用黑体字要求的内容,其内容为:2.1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工程项目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许可文件后方可开工。2.2 承担燃气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焊接)焊工合格证书,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间断焊接时间超过6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承担其它材质燃气管道安装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间断安装时间超过6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和技术评定。当使用的安装设备发生变化时,应针对该设备操作要求进行专门培训。 3、管材及管件 3.1 中压、低压燃气管道宜采用聚乙烯管,机械接口球墨铸铁管、钢管、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应符合相关标准。高压、次高压应采用钢管、选用的钢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三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第1部分:A级钢管》GB/T9711.1,《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第2部分:B级钢管》GB/T9711.2,《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对城镇燃气工程管材的选用根椐工程的技术要求,使用场合和市场供货情况以及价格等问题综合考虑对埋地燃气管道、中低压管道选用的管材主要用以下两种:有符合GB/T8163的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符合GB15558.1的埋地用聚乙烯管材。最好不要用其它管道,质量很难保障,以籍田城区燃气管道为例,设计选用无缝钢管,而施工改用镀锌钢管,造成了严重后果。3.2 管件选用的材料、管件壁厚、介质等特性、使用温度及施工环境温差等因素考虑,对城区管道的管件按《钢制对焊无缝管件》GB/T12459-2005可以满足要求,PE管用管件应符合《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件》GB15558.2-2005。3.3管材、管件、管道附件及其他材料应具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出厂合格证、说明书,在使用前应核对其规格、材质、型号。 4、土方工程 4.1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等有关单位,核对管道路由、相关地下管道以及构筑物的资料,必要时局部开挖核实。4.2 施工前,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对施工区域内已有地上、地下障碍物,与有关单位协商处理完毕。4.3在施工中,燃气管道穿越其他市政设施时,应对市政设施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应征得产权单位的同意。4.4在沿车行道、人行道施工时,应在管沟沿线设置安全护栏,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在施工路段沿线,应设置夜间警示灯。4.5 在繁华路段和城市主要道路施工时,应采用封闭式施工方式。4.6 在交通不可中断的道路上施工,应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措施,并应设有负责安全的人员。4.7 当开挖难度较大时,应编制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并向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4.8 管沟开挖时,若对邻近建、构筑物有影响,应加防护支撑后再进行施工。4.9管沟开挖时,一般不作特殊处理,应避开雨季,及时开挖,及时回填。管沟回填时先用细土填至管顶以上0.5m后,方可使用土、沙或碎石回填并压实。应执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2005中2.3条、2.4条的规定。4.10警示带敷设4.10.1埋设燃气管道的沿线应连续敷设警示带,警示带应平整的敷设在管道的正上方,距管顶距离为0.3~0.5m。4.10.2警示带适用于城区管网,庭院内管网可不敷设。4.10.3警示带上应印有明显牢固的警示语:“天然气管道、危险”字样、管径、所属天然气公司及联系电话等。其他有关规定详见《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4.11 城区燃气管道(不包含庭院管网)设计压力≥0.8MPa时,管道沿线应设置路面标志。若设计有特殊要求时按设计要求执行。 5 、埋地钢质管道敷设 5.1 地下燃气管道与相邻建、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及垂直净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相关要求。 注:1.如受地形限制,经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后,净距均可适当缩小,但低压管道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基础的稳固型,中压管道距建筑物基础不应小于0.5m且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1m,次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当对次高压A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当管道壁厚不小于9.5mm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6.5m;当管壁厚度不小于11.9mm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 5.2埋地燃气管道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要求:埋设在机动车道下时,不得小于1.2m;埋设在非机动车道(含人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6m;埋设在庭院(绿化带及载货汽车不能进入之地)内时,不得小于0.3m;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0.8m。5.3燃气管道与各类管沟、窨井水平净距要求:中压1.2m;低压1.0m。当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可采用提高防腐等级、减少焊缝数量、100%X射线探伤等措施,可适当减少上述间距,但不得小于0.5米。5.4管道架空敷设5.4.1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住宅或公共建筑的外墙敷设。次高压B、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丁、戊类生产厂家的外墙敷设。5.4.2沿建筑物外墙的燃气管道距离住宅或公共建筑物中不应敷设燃气管道的房间门、窗洞口的净距:中压管道不应小于0.5m,低压管道不应小于0.3m。燃气管道距生产厂房建筑物的门、窗洞口听净距不限。 6、阀门的设置 6.1高压燃气干线上应设置分段阀门,分段阀门的最大间距,以四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8Km,以三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13km,以二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24km,以一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32km。6.2在高压燃气管道支管的起点处应设置阀门。6.3在次高压、中压燃气干管上应设置分段阀门,并应在阀门两侧设置放散管,在燃气支管的起点处应设置阀门。6.4高压和次高压燃气调压站室外进、出口管道上必须设置阀门,中压燃气调压站室外进口的管道上应设置阀门。6.5调压站室外进、出口管道上的阀门距调压站的距离当为地上独立建筑时,不宜小于10m,当为毗连建筑物时不宜小于5m。当为调压柜时,不宜小于5m。当为露天调压装置时,不宜小于10m。6.6直埋球阀安装 6.7排气型直埋球阀安装 直埋球阀和带排气球阀的安装中H为埋地球阀的阀杆高度,根椐管道埋道埋深选取。井圈应置于稳定土层上,井壁采用页岩实心MU10,水泥砂浆M7.5。阀井外用1:3水泥砂浆加3%防水剂扶面。铸铁井圈采用Q-15A、Q-20A标准件,井圈应结合中面施工,要求平整、无松动。阀井设置位置:Q-15A适用于绿化带和人行道,Q-20A适用于车行道。 7、钢质管道焊接7.1管道坡口1)等厚管壁的坡口2)不等厚管壁厚坡口图中最大厚度δ2不应大于1.5δ1;如满足不了要求应加过渡管。如设计某条管线,设计压力1.6MPa,如选用φ159×6无缝钢管,当某一段由于受建筑物安全距离的限制,只能在距建筑物3m处敷设,那么管道必须选φ159×12。φ159×6与φ159×12二种不同的厚度的焊接,中间必须再选用φ159×8(9)的管道做为过渡管。7.2管道焊接城镇燃气的钢质管道,多数均选用无缝钢管,材质20#钢,符合《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8163-1999,对其钢管焊接时,采用氩弧焊打底,E4315焊条填充和盖面。7.3管道焊接及质量检验1)管道焊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和《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的有关规定执行。2)管道焊接完成后,进行强度试验及严密性试验之前,必须对所有焊缝进行100%外观检查和内部质量检验。3)焊缝内部质量检查要求按以下规定执行:A、设计压力PN≤5KPa时,可不进行探伤检验。B、设计压力5KPa<PN≤0.4MPa时,应对焊缝总数的15%进行X射线探伤检验,且每个焊工不得少于一个焊缝。C、设计压力0.4MPa<PN≤0.8MPa时,对所有焊缝进行100%超声波检验,20%X射探复检。当管道壁厚不能满足超声波检验要求时,应对焊缝总数的75%进行X射线探伤检验。D、设计压力0.8MPa<PN≤1.6MPa时,对所有焊缝进行100%超声波检验,20%X射探复检。当管道壁厚不能满足超声波检验要求时,应对焊缝总数的100%进行X射线探伤检验。对以上规定的焊缝外观质量不得低于《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Ⅲ级质量要求;内部质量用超声波探伤不得低于《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析》GB11345-89Ⅰ级质量要求;射线探伤不得低于《钢管焊缝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透照工艺和质量分级》GB/T12605-90Ⅱ级质量要求。4)对穿越或跨越铁路、公路、河流、桥梁、有轨电车及敷设在套管内的管道环向焊缝,必须进行100%的射探检验。外观质量不低于GB50236-98Ⅱ级质量要求,内部质量不低于GB/T12605-90Ⅱ级质量要求。 8、管道吹扫、试压、置换8.1管道组焊合格后应依次进行管道吹扫、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8.2燃气管道穿(跨)越大中型河流、铁路、二级以上公路等特殊路段,应单独进行强度试验。8.3 管道吹扫、强度试验及严密性试验前应编制实施方案,制定安全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及附近民众与设施的安全。8.4 试验时应设巡视人员,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在试验的连续升压过程中和强度试验的稳压结束前,所有人员不得靠近试验区。 8.5管道吹扫和清管8.5.1管道组焊合格后,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吹扫工作,并在吹扫前编制吹扫方案。8.5.2每次吹扫管道的长度不宜超过500米,当管道长度超过500米时,宜分段吹扫。8.5.3调压计量站(箱、柜)不应参加管道吹扫。8.5.4吹扫口应设在开阔地段并加固,吹扫时应设安全区域,吹扫出口前严禁站人。8.5.5吹扫压力不得大于管道的设计压力,且不应大于0.3MPa。8.5.6吹扫介质采用压缩空气。8.5.7吹扫气体流速≥20m/s。8.5.8当目测排气无烟尘时,在排气口设置白布或涂白漆木靶检验,5min内靶上无铁锈、尘土等其他杂物为合格。8.5.9主管和支管接管前,应对管径≥DN100,长度≥50m的管道进行清管球清管,清管时应设置临时收发球装置和吹扫口,清管次数不少于2次,检查无污物为合格,清管后再进行支管连接。8.6 强度试验8.6.1强度试验压力和介质: 8.6.3进行强度试验时,压力应逐步缓升,首先升至试验压力的50%,应进行初检,如无泄漏、异常,继续升压至试验压力,然后宜稳压1h后,观察压力计不应少于30min,无压力降为合格。8.6.4试压合格的管段相互连接的焊缝,经射线照相检验,达《钢管焊缝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透照工艺和质量分级》GB/T 12605-90Ⅱ级合格后,可不再进行强度试验。8.6.5强度试验按《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的规定,钢管PN>0.8MPa试验价质只能用水,但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用水为介质进行强度试验,带来很多弊病,管道排水及排水的地方、管道干燥、工程周期长、费用多等等问题,而GB50251-2003中表10.2.3三四级城区及输气站内工艺管道,空气试压条件,试压时最大环向压力,三级地区<50%,四级地城<40%时都可以用气体进行压力试验。环向压力计算公式: 式中:δ-环向压力(MPa)δ3-钢管的最小屈服强度(MPa)P-强度试验时最大操作压力(MPa)D-钢管外径(cm)城镇燃气管道的材料一般选用无缝钢管,制管标准GB8163,管材的屈服强度δs=245mpa,常用的管材按货源的最小壁厚为:φ57×3.5、φ89×4、φ108×4、φ159×5、φ219×6、φ273×7。 从上面可以看出,一般城镇燃气设计都不会高于2.5MPa(高压B)管径多数在φ273以下,因此城镇燃气按上表计算用空气介质进行试压,符合GB50251-2003的要求,但又不付合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CJJ51-2005的要求,因此我的看法是在设计的文件中应按CJJ51-2005要求缩写,而在实际操作采用空气进行试压也是安全的。为了确工程中的安全,若选用空气做介质进行强度试验,应采取如下措施,一、在工程施工联络单上,建设方、监理、设计、施工均应认可,二、应有施工组织设计,在其内容应有具体方案和应急措施,三、试压期间,根据压力情况对管道周边的人员进行必要的疏散,四、选择最佳的试压时间。8.7严密性试验8.7.1强度试验合格、管线回填后,全线整体进行严密性试验,严密性试验介质采用压缩空气,试验压力应满足下列要求:A、设计压力<5kPa时,试验压力应为20kPa。B、设计压力≥5kPa时,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15倍,且不得小于0.1MPa。8.7.2严密性试验稳压持续时间为24h,每小时记录不少于1次,修正压力降小于133Pa为合格。8.8置换8.8.1供气管道投运前应进行气体置换。8.8.1.1先用氮气置换管道内的空气;8.8.1.2再用天然气置换管道内的氮气;8.8.1.3置换的管道内气体流速不大于5m/s。8.8.2置换放空口应设置在宽广的地带,放空区周围严禁火源及静电火花产生。8.8.3非本工程人员和各种车辆应远离放空区,放空立管口应固定牢靠。8.8.4放空口的气体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才为合格:8.8.4.1氮气置换空气:放空气体测定的含氧量小于2%。8.8.4.2天然气置换氮气时,放空口放空气体边续三次(每次不少于5mm),测定燃气浓度值均大于90%为合格。 9、特殊段处理 9.1燃气管道不得穿越的地方地下燃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穿越。严禁在排水沟、污水沟内敷设。9.2地下燃气管道从排水管(沟),热力管沟,隧道及其他各种用途沟槽内穿越时,应将燃气管道敷设于套管内,套管伸出构筑物的外壁不应小于表6.3.3-1中燃气管道与该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套管两端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9.3燃气管道穿越铁路、公路9.3.1穿越铁路或高速公路应加套管;1)、铁路轨底至套管顶不应小于1.2m;2)套管内径应比燃气管道外径大100mm以上;3)套管两端与燃气管道的间隙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其一端应装设检漏管。4)套管用钢管或钢筋混凝土管,有采用阴保的燃气管道,为保障套管内的燃气管也能正常处于阴保工作中,套管应采用钢筋凝土管。9.3.2燃气管道不加套管穿越公路对一般公路、厂区的道路,可以不加套管,按从钢质管道穿越铁路和公路推荐作法SY/T0325-2001中要求,管顶致路面埋深不小于1.2m。9.3.3加套管与不加套管的比较1)加套管时燃气管道保护更好,不受外力作用;2)检修时若在原位换管,可以利用原套管,不会损伤公路(大开挖)或对公路或铁路进行土建工程(如顶管等);3)不加套管埋深足够,不会因为外力作用而影响管响管道安全。4)不加套管节约费用,施工方便。5)一般情况下,检修或更换管道,为了不影响用户供气,不可能停气后再更换,而是事先把需要更换管道穿越之后,再进行停气碰口,节约停气时间。因此原穿越管道的套管只有报废。6)对规划路在管道敷设时最好加套管,避免在规划路施工时,有大型机械经过和道路建设时伤害到管道的安全。7)成都市城镇燃气管道除三环路的管道加套管,其他燃气管道穿越各种街道、道路大多数采用直埋。9.3.4加套管的安装加套管有加检漏管和不加检漏管二种形式,对重要地段应加检漏管,如铁路穿越,套管有钢质和钢筋凝土二种,若管道有阴保,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套管。 9.4小河穿越对大中型穿越有特殊要求,在这里就不讲,在城镇燃气敷设中会迁到各种数型的炮台渠,一般要求河床的复土原度根据水流冲刷条件及规划河床确定,对不拿航的不应小于0.5m。一般可以按下面的作法:1)直穿: 2)下穿越: 9.5附桥跨越在城镇燃气敷设利用道路桥梁跨越河流是管道安装的最经济的一种方式。9.5.1适合条件①输送燃气的压力≤0。4MPa②敷设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③管道采用无缝钢管,焊缝100%射线照探伤④不影响通航⑤管道应考虑温差变化的补偿⑥管道应有高质量的外防腐⑦支承等应选用钢质材料9.5.2敷设方式:9.5.2.1桥面的人行道位置 按规划给定的燃气位置,并符合几道,平行敷设的相关要求,(如有通读线、电力线、水管线等)。燃气管道应敷设在管槽内,顶上用活动盖板。安装时应同桥梁等部门协商,施工时应有桥梁部门人员参加。9.5.2.2管桥跨越:在桥护栏外架空敷设,用支承等固定桥墩式桥面上,详见附桥跨越示意图。在安装时应注意:a)两端的基础设置b)温差补偿的安装c)管道的跨度不应超过管道允许的长度,可用公式计算,也可按下列推荐长度选择,φ57×3.5为4.9m;φ89×4为6.6m;φ108×4 为7.5m;φ159×5为9.7;φ219×6为12m。附桥敷设在实践中证明是安全的,在南京、广州、四川均采用。但城市桥梁设计准则是不允许,经多方协商达成一致,只允许0.4MPa,因此GB50028-2006的规范中,附桥敷设的最高压力只允许中压A级。 10 停气连头碰口 城镇燃气在城区管网改造中或在城区发展新用户,或在已建管道中与新建管道的连接,那么就需要对原有管道停气,放空,然后动火焊接。在长输管道停气连头必须将原管道的天然气放空后用氮气进行置换,置换合格后才允许新、旧管线进行连接碰口。而在城镇燃气管道的停气连头碰口按《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检修安全技术规定》CJJ51-2006的要求,动火采用二种方法,一种就是把原有管道中的天然气放空后用氮气置换,要求连续3次测定燃气浓度,每次间隔为5min,测定值均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时(甲烷爆炸下限是50%,下限20%就是1%以下的燃气浓度)为合格,方可动火作业。另一种方法是采用带火作业,其方法要求1)新、旧管线动火时应采取措施使新、旧管道电位平衡;2)带气动火作业时,管道内必须保持正压,其压力宜控制在300Pa~800Pa,应有专人监控压力;3)动火作业引燃的火焰,必须有可靠、有效的方法将其扑灭。
室外工程以《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为依据。PE管的还要参考《埋地聚乙烯管道施工技术规程》。室内以《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设计以《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为依据》。

城市燃气管道施工规范: 1、遵循的标准和规范1.1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1.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1.3《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1.4《钢制对焊无缝管件》GB/T 12459-2005。1.5《钢管焊缝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透照工艺和质量分级》GB/T 12605-90。1.6《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析》GB11345-89。1.7《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1999。1.8《埋地钢质管道聚乙烯防腐层技术标准》SY/T0413-2002。1.9《辐射交联聚乙烯热收缩带(套)》SY/T4054-2003。1.10《钢质管道聚乙烯胶粘带防腐层技术标准》SY/T0414-98。1.11《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T 8923-88。1.12《燃气用埋地聚乙稀管材》GB15558.1-20031.13《燃气用埋地聚乙稀管件》GB15558.2-20051.14《聚乙稀燃气管道工程技求规程》CJJ63-95 2、施工队伍应具备的条件在《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中用黑体字要求的内容,其内容为:2.1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工程项目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许可文件后方可开工。2.2 承担燃气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焊接)焊工合格证书,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间断焊接时间超过6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承担其它材质燃气管道安装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间断安装时间超过6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和技术评定。当使用的安装设备发生变化时,应针对该设备操作要求进行专门培训。 3、管材及管件 3.1 中压、低压燃气管道宜采用聚乙烯管,机械接口球墨铸铁管、钢管、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应符合相关标准。高压、次高压应采用钢管、选用的钢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三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第1部分:A级钢管》GB/T9711.1,《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第2部分:B级钢管》GB/T9711.2,《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对城镇燃气工程管材的选用根椐工程的技术要求,使用场合和市场供货情况以及价格等问题综合考虑对埋地燃气管道、中低压管道选用的管材主要用以下两种:有符合GB/T8163的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符合GB15558.1的埋地用聚乙烯管材。最好不要用其它管道,质量很难保障,以籍田城区燃气管道为例,设计选用无缝钢管,而施工改用镀锌钢管,造成了严重后果。3.2 管件选用的材料、管件壁厚、介质等特性、使用温度及施工环境温差等因素考虑,对城区管道的管件按《钢制对焊无缝管件》GB/T12459-2005可以满足要求,PE管用管件应符合《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件》GB15558.2-2005。3.3管材、管件、管道附件及其他材料应具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出厂合格证、说明书,在使用前应核对其规格、材质、型号。 4、土方工程 4.1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等有关单位,核对管道路由、相关地下管道以及构筑物的资料,必要时局部开挖核实。4.2 施工前,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对施工区域内已有地上、地下障碍物,与有关单位协商处理完毕。4.3在施工中,燃气管道穿越其他市政设施时,应对市政设施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应征得产权单位的同意。4.4在沿车行道、人行道施工时,应在管沟沿线设置安全护栏,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在施工路段沿线,应设置夜间警示灯。4.5 在繁华路段和城市主要道路施工时,应采用封闭式施工方式。4.6 在交通不可中断的道路上施工,应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措施,并应设有负责安全的人员。4.7 当开挖难度较大时,应编制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并向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4.8 管沟开挖时,若对邻近建、构筑物有影响,应加防护支撑后再进行施工。4.9管沟开挖时,一般不作特殊处理,应避开雨季,及时开挖,及时回填。管沟回填时先用细土填至管顶以上0.5m后,方可使用土、沙或碎石回填并压实。应执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2005中2.3条、2.4条的规定。4.10警示带敷设4.10.1埋设燃气管道的沿线应连续敷设警示带,警示带应平整的敷设在管道的正上方,距管顶距离为0.3~0.5m。4.10.2警示带适用于城区管网,庭院内管网可不敷设。4.10.3警示带上应印有明显牢固的警示语:“天然气管道、危险”字样、管径、所属天然气公司及联系电话等。其他有关规定详见《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4.11 城区燃气管道(不包含庭院管网)设计压力≥0.8MPa时,管道沿线应设置路面标志。若设计有特殊要求时按设计要求执行。 5 、埋地钢质管道敷设 5.1 地下燃气管道与相邻建、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及垂直净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相关要求。 注:1.如受地形限制,经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后,净距均可适当缩小,但低压管道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基础的稳固型,中压管道距建筑物基础不应小于0.5m且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1m,次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当对次高压A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当管道壁厚不小于9.5mm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6.5m;当管壁厚度不小于11.9mm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 5.2埋地燃气管道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要求:埋设在机动车道下时,不得小于1.2m;埋设在非机动车道(含人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6m;埋设在庭院(绿化带及载货汽车不能进入之地)内时,不得小于0.3m;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0.8m。5.3燃气管道与各类管沟、窨井水平净距要求:中压1.2m;低压1.0m。当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可采用提高防腐等级、减少焊缝数量、100%X射线探伤等措施,可适当减少上述间距,但不得小于0.5米。5.4管道架空敷设5.4.1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住宅或公共建筑的外墙敷设。次高压B、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丁、戊类生产厂家的外墙敷设。5.4.2沿建筑物外墙的燃气管道距离住宅或公共建筑物中不应敷设燃气管道的房间门、窗洞口的净距:中压管道不应小于0.5m,低压管道不应小于0.3m。燃气管道距生产厂房建筑物的门、窗洞口听净距不限。 6、阀门的设置 6.1高压燃气干线上应设置分段阀门,分段阀门的最大间距,以四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8Km,以三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13km,以二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24km,以一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32km。6.2在高压燃气管道支管的起点处应设置阀门。6.3在次高压、中压燃气干管上应设置分段阀门,并应在阀门两侧设置放散管,在燃气支管的起点处应设置阀门。6.4高压和次高压燃气调压站室外进、出口管道上必须设置阀门,中压燃气调压站室外进口的管道上应设置阀门。6.5调压站室外进、出口管道上的阀门距调压站的距离当为地上独立建筑时,不宜小于10m,当为毗连建筑物时不宜小于5m。当为调压柜时,不宜小于5m。当为露天调压装置时,不宜小于10m。6.6直埋球阀安装 6.7排气型直埋球阀安装 直埋球阀和带排气球阀的安装中H为埋地球阀的阀杆高度,根椐管道埋道埋深选取。井圈应置于稳定土层上,井壁采用页岩实心MU10,水泥砂浆M7.5。阀井外用1:3水泥砂浆加3%防水剂扶面。铸铁井圈采用Q-15A、Q-20A标准件,井圈应结合中面施工,要求平整、无松动。阀井设置位置:Q-15A适用于绿化带和人行道,Q-20A适用于车行道。 7、钢质管道焊接7.1管道坡口1)等厚管壁的坡口2)不等厚管壁厚坡口图中最大厚度δ2不应大于1.5δ1;如满足不了要求应加过渡管。如设计某条管线,设计压力1.6MPa,如选用φ159×6无缝钢管,当某一段由于受建筑物安全距离的限制,只能在距建筑物3m处敷设,那么管道必须选φ159×12。φ159×6与φ159×12二种不同的厚度的焊接,中间必须再选用φ159×8(9)的管道做为过渡管。7.2管道焊接城镇燃气的钢质管道,多数均选用无缝钢管,材质20#钢,符合《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8163-1999,对其钢管焊接时,采用氩弧焊打底,E4315焊条填充和盖面。7.3管道焊接及质量检验1)管道焊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和《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的有关规定执行。2)管道焊接完成后,进行强度试验及严密性试验之前,必须对所有焊缝进行100%外观检查和内部质量检验。3)焊缝内部质量检查要求按以下规定执行:A、设计压力PN≤5KPa时,可不进行探伤检验。B、设计压力5KPa<PN≤0.4MPa时,应对焊缝总数的15%进行X射线探伤检验,且每个焊工不得少于一个焊缝。C、设计压力0.4MPa<PN≤0.8MPa时,对所有焊缝进行100%超声波检验,20%X射探复检。当管道壁厚不能满足超声波检验要求时,应对焊缝总数的75%进行X射线探伤检验。D、设计压力0.8MPa<PN≤1.6MPa时,对所有焊缝进行100%超声波检验,20%X射探复检。当管道壁厚不能满足超声波检验要求时,应对焊缝总数的100%进行X射线探伤检验。对以上规定的焊缝外观质量不得低于《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Ⅲ级质量要求;内部质量用超声波探伤不得低于《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析》GB11345-89Ⅰ级质量要求;射线探伤不得低于《钢管焊缝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透照工艺和质量分级》GB/T12605-90Ⅱ级质量要求。4)对穿越或跨越铁路、公路、河流、桥梁、有轨电车及敷设在套管内的管道环向焊缝,必须进行100%的射探检验。外观质量不低于GB50236-98Ⅱ级质量要求,内部质量不低于GB/T12605-90Ⅱ级质量要求。 8、管道吹扫、试压、置换8.1管道组焊合格后应依次进行管道吹扫、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8.2燃气管道穿(跨)越大中型河流、铁路、二级以上公路等特殊路段,应单独进行强度试验。8.3 管道吹扫、强度试验及严密性试验前应编制实施方案,制定安全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及附近民众与设施的安全。8.4 试验时应设巡视人员,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在试验的连续升压过程中和强度试验的稳压结束前,所有人员不得靠近试验区。 8.5管道吹扫和清管8.5.1管道组焊合格后,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吹扫工作,并在吹扫前编制吹扫方案。8.5.2每次吹扫管道的长度不宜超过500米,当管道长度超过500米时,宜分段吹扫。8.5.3调压计量站(箱、柜)不应参加管道吹扫。8.5.4吹扫口应设在开阔地段并加固,吹扫时应设安全区域,吹扫出口前严禁站人。8.5.5吹扫压力不得大于管道的设计压力,且不应大于0.3MPa。8.5.6吹扫介质采用压缩空气。8.5.7吹扫气体流速≥20m/s。8.5.8当目测排气无烟尘时,在排气口设置白布或涂白漆木靶检验,5min内靶上无铁锈、尘土等其他杂物为合格。8.5.9主管和支管接管前,应对管径≥DN100,长度≥50m的管道进行清管球清管,清管时应设置临时收发球装置和吹扫口,清管次数不少于2次,检查无污物为合格,清管后再进行支管连接。8.6 强度试验8.6.1强度试验压力和介质: 8.6.3进行强度试验时,压力应逐步缓升,首先升至试验压力的50%,应进行初检,如无泄漏、异常,继续升压至试验压力,然后宜稳压1h后,观察压力计不应少于30min,无压力降为合格。8.6.4试压合格的管段相互连接的焊缝,经射线照相检验,达《钢管焊缝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透照工艺和质量分级》GB/T 12605-90Ⅱ级合格后,可不再进行强度试验。8.6.5强度试验按《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的规定,钢管PN>0.8MPa试验价质只能用水,但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用水为介质进行强度试验,带来很多弊病,管道排水及排水的地方、管道干燥、工程周期长、费用多等等问题,而GB50251-2003中表10.2.3三四级城区及输气站内工艺管道,空气试压条件,试压时最大环向压力,三级地区<50%,四级地城<40%时都可以用气体进行压力试验。环向压力计算公式: 式中:δ-环向压力(MPa)δ3-钢管的最小屈服强度(MPa)P-强度试验时最大操作压力(MPa)D-钢管外径(cm)城镇燃气管道的材料一般选用无缝钢管,制管标准GB8163,管材的屈服强度δs=245mpa,常用的管材按货源的最小壁厚为:φ57×3.5、φ89×4、φ108×4、φ159×5、φ219×6、φ273×7。 从上面可以看出,一般城镇燃气设计都不会高于2.5MPa(高压B)管径多数在φ273以下,因此城镇燃气按上表计算用空气介质进行试压,符合GB50251-2003的要求,但又不付合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CJJ51-2005的要求,因此我的看法是在设计的文件中应按CJJ51-2005要求缩写,而在实际操作采用空气进行试压也是安全的。为了确工程中的安全,若选用空气做介质进行强度试验,应采取如下措施,一、在工程施工联络单上,建设方、监理、设计、施工均应认可,二、应有施工组织设计,在其内容应有具体方案和应急措施,三、试压期间,根据压力情况对管道周边的人员进行必要的疏散,四、选择最佳的试压时间。8.7严密性试验8.7.1强度试验合格、管线回填后,全线整体进行严密性试验,严密性试验介质采用压缩空气,试验压力应满足下列要求:A、设计压力<5kPa时,试验压力应为20kPa。B、设计压力≥5kPa时,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15倍,且不得小于0.1MPa。8.7.2严密性试验稳压持续时间为24h,每小时记录不少于1次,修正压力降小于133Pa为合格。8.8置换8.8.1供气管道投运前应进行气体置换。8.8.1.1先用氮气置换管道内的空气;8.8.1.2再用天然气置换管道内的氮气;8.8.1.3置换的管道内气体流速不大于5m/s。8.8.2置换放空口应设置在宽广的地带,放空区周围严禁火源及静电火花产生。8.8.3非本工程人员和各种车辆应远离放空区,放空立管口应固定牢靠。8.8.4放空口的气体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才为合格:8.8.4.1氮气置换空气:放空气体测定的含氧量小于2%。8.8.4.2天然气置换氮气时,放空口放空气体边续三次(每次不少于5mm),测定燃气浓度值均大于90%为合格。 9、特殊段处理 9.1燃气管道不得穿越的地方地下燃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穿越。严禁在排水沟、污水沟内敷设。9.2地下燃气管道从排水管(沟),热力管沟,隧道及其他各种用途沟槽内穿越时,应将燃气管道敷设于套管内,套管伸出构筑物的外壁不应小于表6.3.3-1中燃气管道与该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套管两端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9.3燃气管道穿越铁路、公路9.3.1穿越铁路或高速公路应加套管;1)、铁路轨底至套管顶不应小于1.2m;2)套管内径应比燃气管道外径大100mm以上;3)套管两端与燃气管道的间隙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其一端应装设检漏管。4)套管用钢管或钢筋混凝土管,有采用阴保的燃气管道,为保障套管内的燃气管也能正常处于阴保工作中,套管应采用钢筋凝土管。9.3.2燃气管道不加套管穿越公路对一般公路、厂区的道路,可以不加套管,按从钢质管道穿越铁路和公路推荐作法SY/T0325-2001中要求,管顶致路面埋深不小于1.2m。9.3.3加套管与不加套管的比较1)加套管时燃气管道保护更好,不受外力作用;2)检修时若在原位换管,可以利用原套管,不会损伤公路(大开挖)或对公路或铁路进行土建工程(如顶管等);3)不加套管埋深足够,不会因为外力作用而影响管响管道安全。4)不加套管节约费用,施工方便。5)一般情况下,检修或更换管道,为了不影响用户供气,不可能停气后再更换,而是事先把需要更换管道穿越之后,再进行停气碰口,节约停气时间。因此原穿越管道的套管只有报废。6)对规划路在管道敷设时最好加套管,避免在规划路施工时,有大型机械经过和道路建设时伤害到管道的安全。7)成都市城镇燃气管道除三环路的管道加套管,其他燃气管道穿越各种街道、道路大多数采用直埋。9.3.4加套管的安装加套管有加检漏管和不加检漏管二种形式,对重要地段应加检漏管,如铁路穿越,套管有钢质和钢筋凝土二种,若管道有阴保,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套管。 9.4小河穿越对大中型穿越有特殊要求,在这里就不讲,在城镇燃气敷设中会迁到各种数型的炮台渠,一般要求河床的复土原度根据水流冲刷条件及规划河床确定,对不拿航的不应小于0.5m。一般可以按下面的作法:1)直穿: 2)下穿越: 9.5附桥跨越在城镇燃气敷设利用道路桥梁跨越河流是管道安装的最经济的一种方式。9.5.1适合条件①输送燃气的压力≤0。4MPa②敷设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③管道采用无缝钢管,焊缝100%射线照探伤④不影响通航⑤管道应考虑温差变化的补偿⑥管道应有高质量的外防腐⑦支承等应选用钢质材料9.5.2敷设方式:9.5.2.1桥面的人行道位置 按规划给定的燃气位置,并符合几道,平行敷设的相关要求,(如有通读线、电力线、水管线等)。燃气管道应敷设在管槽内,顶上用活动盖板。安装时应同桥梁等部门协商,施工时应有桥梁部门人员参加。9.5.2.2管桥跨越:在桥护栏外架空敷设,用支承等固定桥墩式桥面上,详见附桥跨越示意图。在安装时应注意:a)两端的基础设置b)温差补偿的安装c)管道的跨度不应超过管道允许的长度,可用公式计算,也可按下列推荐长度选择,φ57×3.5为4.9m;φ89×4为6.6m;φ108×4 为7.5m;φ159×5为9.7;φ219×6为12m。附桥敷设在实践中证明是安全的,在南京、广州、四川均采用。但城市桥梁设计准则是不允许,经多方协商达成一致,只允许0.4MPa,因此GB50028-2006的规范中,附桥敷设的最高压力只允许中压A级。 10 停气连头碰口 城镇燃气在城区管网改造中或在城区发展新用户,或在已建管道中与新建管道的连接,那么就需要对原有管道停气,放空,然后动火焊接。在长输管道停气连头必须将原管道的天然气放空后用氮气进行置换,置换合格后才允许新、旧管线进行连接碰口。而在城镇燃气管道的停气连头碰口按《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检修安全技术规定》CJJ51-2006的要求,动火采用二种方法,一种就是把原有管道中的天然气放空后用氮气置换,要求连续3次测定燃气浓度,每次间隔为5min,测定值均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时(甲烷爆炸下限是50%,下限20%就是1%以下的燃气浓度)为合格,方可动火作业。另一种方法是采用带火作业,其方法要求1)新、旧管线动火时应采取措施使新、旧管道电位平衡;2)带气动火作业时,管道内必须保持正压,其压力宜控制在300Pa~800Pa,应有专人监控压力;3)动火作业引燃的火焰,必须有可靠、有效的方法将其扑灭。
室外工程以《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为依据。PE管的还要参考《埋地聚乙烯管道施工技术规程》。室内以《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设计以《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为依据》。
室外工程以《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为依据。PE管的还要参考《埋地聚乙烯管道施工技术规程》。室内以《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设计以《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为依据》。

我国城市燃气中的标准立方米是指什么在我国的城市燃气中,标准的立方米是指什么标准的立方米就是当天然液化天然汽化成气体以后所能撑住的一个一个大气压下一个立方,这就是一立方米
按照GB55009-2021《燃气工程项目规范》3.0.3中天然气质量指标附注内容,标准参比条件是:101.325KPa,20℃。 现场流量计计量的工况流量在经过流量计算机转换后将计量气体体积由当前工作状态(当前管网压力及管网温度)转换为标准状态(一标准大气压,20℃)下的体积计为标准立方米。 标况流量适用于管道天然气贸易计量

在我国的城市燃气中,标准的立方米是指什么标准的立方米就是当天然液化天然汽化成气体以后所能撑住的一个一个大气压下一个立方,这就是一立方米
按照GB55009-2021《燃气工程项目规范》3.0.3中天然气质量指标附注内容,标准参比条件是:101.325KPa,20℃。 现场流量计计量的工况流量在经过流量计算机转换后将计量气体体积由当前工作状态(当前管网压力及管网温度)转换为标准状态(一标准大气压,20℃)下的体积计为标准立方米。 标况流量适用于管道天然气贸易计量
按照GB55009-2021《燃气工程项目规范》3.0.3中天然气质量指标附注内容,标准参比条件是:101.325KPa,20℃。 现场流量计计量的工况流量在经过流量计算机转换后将计量气体体积由当前工作状态(当前管网压力及管网温度)转换为标准状态(一标准大气压,20℃)下的体积计为标准立方米。 标况流量适用于管道天然气贸易计量

燃气规范法律分析:《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0至2001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87号)要求,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进行了修订。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国城镇燃气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和规范执行十年来的经验,吸收了国际上发达国家的先进规范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法律依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10.2.32 住宅内暗封的燃气管道指隐蔽在柜橱、吊顶、管沟等部位的燃气管道。10.2.33 为了使商业和工业企业室内暗设的燃气管便于安装和检修,并能延长使用年限达到安全可靠的目的,条文提出了敷设方式及措施。10.2.34 民用建筑室内水平干管不应埋设在地下和地面混凝土层内主要为防腐蚀和便于检修。工业和实验室用的燃气管道可埋设在混凝土地面中为参照原苏联《建筑法规》的规定。10.2.36 本条规定电表、电插座、电源开关与燃气管道的净距为我国上海、香港等地的实践经验,其他为原苏联《建筑法规》的规定。10.2.38 为了防止当房屋沉降时损坏燃气管道及管道大修时便于抽换管道,以及因室内温度变化燃气管道随温度变化而有伸缩的情况,条文规定燃气管道穿过承重墙、地板或楼板时“必须”安装在套管中。10.2.39 设置放散管的目的是为工业企业车间、锅炉房以及大中型用气设备首次使用或长时间不用又再次使用时,用来吹扫积存的燃气管道中的空气、杂质。当停炉时,如果总阀门关闭不严,漏到管道中的燃气可以通过放散管放散出去,以免燃气进入炉膛和烟道发生事故。
为了更好地促进城乡燃气高质量发展,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燃气行业的国家新标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以下简称“《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执行。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则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新颁布的《规范》的新规要求:一、改装的燃气具不予置换通气《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6.1.1 家庭用户应选用低压燃具。不应私自在燃具上安装出厂产品以外的可能影响燃具性能的装置或附件。6.1.2 家庭用户的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燃具铭牌上标示的燃气类别应与供应的燃气类别一致。这就明确了今后加/改装的燃具将不能通过安全审查,并可依法不予以置换通气。燃具不得混用与铭牌标示不一致的燃气类别,液化气器具不能作为天然气器具进行使用,包括燃气灶和热水器。因为天然气和液化气的气源压力不同,成分和燃烧特征不同,喷气嘴口径也有区别,擅自进行改造,不但会干扰燃气具的正常出气秩序,还会对用气安全构成威胁。在日常使用中,也应购买依规配备有安全装置的合法正规的燃气具产品,当发生火焰因风吹或汤水泼洒等意外原因熄灭时,熄火保护装置会自动关闭气源,避免燃气泄漏事故的发生。二、停用老式燃气胶管《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6.1.7 当家庭用户管道或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器与燃具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6.1.8 燃具连接软管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长度不应大于2.0m且不应有接头。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即≥8年的使用年限,因此老式燃气胶管不再符合法规要求。寿命更长、耐高温耐腐蚀、抗老化的不锈钢金属波纹软管将成为新的选择。三、需加装燃气自闭阀《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6.1.9家庭用户管道应设置当管道压力低于限定值或连接灶具管道的流量高于限定值时能够切断向灶具供气的安全装置;设置位置应根据安全装置的性能要求确定。这就明确了从此燃气自闭阀将成为家庭用气使用中的新要求。安装在低压燃气系统管道上的燃气自闭阀,可实现当管道供气压力出现欠压、超压时自动关闭,关闭后需手动才能开启的安全装置。能够敏锐地捕捉燃气泄漏,防范于未然。三、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不得设在室内《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6.1.3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不得设置在室内。燃气采暖热水炉和半密闭式热水器严禁设置在浴室、卫生间内。装在室内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使用时所需的空气取自室内,燃烧产生的废气排在室内,封闭的环境下会导致燃烧不充分,产生大量的无色无味有毒的一氧化碳,引发中毒事故。这也是多年相关法规修订中都明令禁止的原因所在。四、开放式厨房不予通气《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5.3.3 用户燃气管道及附件应结合建筑物的结构合理布置,并应设置在便于安装、检修的位置,不得设置在下列场所 :1.卧室、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2.建筑内的避难场所、电梯井和电梯前室、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3.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和变、配电室等设备房间;4.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等场所; 5.电线 (缆)、供暖和污水等沟槽及烟道、进风道和垃圾道等地方。开放式厨房就如同燃气设备安装在与人员起居室同一空间内,不符合规范中关于符合燃气安全使用条件的“专用空间”的概念。这样一旦发生气体泄漏或者燃气爆炸,没有任何阻挡之下会迅速危及整个居住空间,产生的破坏力及影响范围远大于有门隔断的情况。因此这会被认定为不符合安全的用气条件。商业方面,此次《规范》的发布同样也作出了明确要求,严守燃气安全的底线。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且便于维护操作的场所,并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商业燃具本身也应设置有熄火保护装置。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不应设置液化天然气气瓶、压缩天然气气瓶及液化石油气气瓶。商业建筑内的燃气管道阀门设置也有相应的规范要求 :① 燃气表前应设置阀门;② 用气场所燃气进口和燃具前的管道上应单独设置阀门,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记;③ 当使用鼓风机进行预混燃烧时,应采取在用气设备前的燃气管道上加装止回阀等防止混合气体或火焰进入燃气管道的措施。燃气安全关系千万家,排查燃气隐患,选用合格燃具产品,加装燃气安全装置,才能更好地构建安全无恙的燃气使用环境,日常用气才能更安心。

法律分析:《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0至2001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87号)要求,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进行了修订。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国城镇燃气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和规范执行十年来的经验,吸收了国际上发达国家的先进规范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法律依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10.2.32 住宅内暗封的燃气管道指隐蔽在柜橱、吊顶、管沟等部位的燃气管道。10.2.33 为了使商业和工业企业室内暗设的燃气管便于安装和检修,并能延长使用年限达到安全可靠的目的,条文提出了敷设方式及措施。10.2.34 民用建筑室内水平干管不应埋设在地下和地面混凝土层内主要为防腐蚀和便于检修。工业和实验室用的燃气管道可埋设在混凝土地面中为参照原苏联《建筑法规》的规定。10.2.36 本条规定电表、电插座、电源开关与燃气管道的净距为我国上海、香港等地的实践经验,其他为原苏联《建筑法规》的规定。10.2.38 为了防止当房屋沉降时损坏燃气管道及管道大修时便于抽换管道,以及因室内温度变化燃气管道随温度变化而有伸缩的情况,条文规定燃气管道穿过承重墙、地板或楼板时“必须”安装在套管中。10.2.39 设置放散管的目的是为工业企业车间、锅炉房以及大中型用气设备首次使用或长时间不用又再次使用时,用来吹扫积存的燃气管道中的空气、杂质。当停炉时,如果总阀门关闭不严,漏到管道中的燃气可以通过放散管放散出去,以免燃气进入炉膛和烟道发生事故。
为了更好地促进城乡燃气高质量发展,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燃气行业的国家新标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以下简称“《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执行。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则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新颁布的《规范》的新规要求:一、改装的燃气具不予置换通气《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6.1.1 家庭用户应选用低压燃具。不应私自在燃具上安装出厂产品以外的可能影响燃具性能的装置或附件。6.1.2 家庭用户的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燃具铭牌上标示的燃气类别应与供应的燃气类别一致。这就明确了今后加/改装的燃具将不能通过安全审查,并可依法不予以置换通气。燃具不得混用与铭牌标示不一致的燃气类别,液化气器具不能作为天然气器具进行使用,包括燃气灶和热水器。因为天然气和液化气的气源压力不同,成分和燃烧特征不同,喷气嘴口径也有区别,擅自进行改造,不但会干扰燃气具的正常出气秩序,还会对用气安全构成威胁。在日常使用中,也应购买依规配备有安全装置的合法正规的燃气具产品,当发生火焰因风吹或汤水泼洒等意外原因熄灭时,熄火保护装置会自动关闭气源,避免燃气泄漏事故的发生。二、停用老式燃气胶管《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6.1.7 当家庭用户管道或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器与燃具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6.1.8 燃具连接软管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长度不应大于2.0m且不应有接头。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即≥8年的使用年限,因此老式燃气胶管不再符合法规要求。寿命更长、耐高温耐腐蚀、抗老化的不锈钢金属波纹软管将成为新的选择。三、需加装燃气自闭阀《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6.1.9家庭用户管道应设置当管道压力低于限定值或连接灶具管道的流量高于限定值时能够切断向灶具供气的安全装置;设置位置应根据安全装置的性能要求确定。这就明确了从此燃气自闭阀将成为家庭用气使用中的新要求。安装在低压燃气系统管道上的燃气自闭阀,可实现当管道供气压力出现欠压、超压时自动关闭,关闭后需手动才能开启的安全装置。能够敏锐地捕捉燃气泄漏,防范于未然。三、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不得设在室内《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6.1.3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不得设置在室内。燃气采暖热水炉和半密闭式热水器严禁设置在浴室、卫生间内。装在室内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使用时所需的空气取自室内,燃烧产生的废气排在室内,封闭的环境下会导致燃烧不充分,产生大量的无色无味有毒的一氧化碳,引发中毒事故。这也是多年相关法规修订中都明令禁止的原因所在。四、开放式厨房不予通气《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5.3.3 用户燃气管道及附件应结合建筑物的结构合理布置,并应设置在便于安装、检修的位置,不得设置在下列场所 :1.卧室、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2.建筑内的避难场所、电梯井和电梯前室、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3.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和变、配电室等设备房间;4.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等场所; 5.电线 (缆)、供暖和污水等沟槽及烟道、进风道和垃圾道等地方。开放式厨房就如同燃气设备安装在与人员起居室同一空间内,不符合规范中关于符合燃气安全使用条件的“专用空间”的概念。这样一旦发生气体泄漏或者燃气爆炸,没有任何阻挡之下会迅速危及整个居住空间,产生的破坏力及影响范围远大于有门隔断的情况。因此这会被认定为不符合安全的用气条件。商业方面,此次《规范》的发布同样也作出了明确要求,严守燃气安全的底线。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且便于维护操作的场所,并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商业燃具本身也应设置有熄火保护装置。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不应设置液化天然气气瓶、压缩天然气气瓶及液化石油气气瓶。商业建筑内的燃气管道阀门设置也有相应的规范要求 :① 燃气表前应设置阀门;② 用气场所燃气进口和燃具前的管道上应单独设置阀门,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记;③ 当使用鼓风机进行预混燃烧时,应采取在用气设备前的燃气管道上加装止回阀等防止混合气体或火焰进入燃气管道的措施。燃气安全关系千万家,排查燃气隐患,选用合格燃具产品,加装燃气安全装置,才能更好地构建安全无恙的燃气使用环境,日常用气才能更安心。
为了更好地促进城乡燃气高质量发展,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燃气行业的国家新标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以下简称“《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执行。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则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新颁布的《规范》的新规要求:一、改装的燃气具不予置换通气《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6.1.1 家庭用户应选用低压燃具。不应私自在燃具上安装出厂产品以外的可能影响燃具性能的装置或附件。6.1.2 家庭用户的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燃具铭牌上标示的燃气类别应与供应的燃气类别一致。这就明确了今后加/改装的燃具将不能通过安全审查,并可依法不予以置换通气。燃具不得混用与铭牌标示不一致的燃气类别,液化气器具不能作为天然气器具进行使用,包括燃气灶和热水器。因为天然气和液化气的气源压力不同,成分和燃烧特征不同,喷气嘴口径也有区别,擅自进行改造,不但会干扰燃气具的正常出气秩序,还会对用气安全构成威胁。在日常使用中,也应购买依规配备有安全装置的合法正规的燃气具产品,当发生火焰因风吹或汤水泼洒等意外原因熄灭时,熄火保护装置会自动关闭气源,避免燃气泄漏事故的发生。二、停用老式燃气胶管《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6.1.7 当家庭用户管道或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器与燃具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6.1.8 燃具连接软管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长度不应大于2.0m且不应有接头。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即≥8年的使用年限,因此老式燃气胶管不再符合法规要求。寿命更长、耐高温耐腐蚀、抗老化的不锈钢金属波纹软管将成为新的选择。三、需加装燃气自闭阀《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6.1.9家庭用户管道应设置当管道压力低于限定值或连接灶具管道的流量高于限定值时能够切断向灶具供气的安全装置;设置位置应根据安全装置的性能要求确定。这就明确了从此燃气自闭阀将成为家庭用气使用中的新要求。安装在低压燃气系统管道上的燃气自闭阀,可实现当管道供气压力出现欠压、超压时自动关闭,关闭后需手动才能开启的安全装置。能够敏锐地捕捉燃气泄漏,防范于未然。三、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不得设在室内《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6.1.3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不得设置在室内。燃气采暖热水炉和半密闭式热水器严禁设置在浴室、卫生间内。装在室内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使用时所需的空气取自室内,燃烧产生的废气排在室内,封闭的环境下会导致燃烧不充分,产生大量的无色无味有毒的一氧化碳,引发中毒事故。这也是多年相关法规修订中都明令禁止的原因所在。四、开放式厨房不予通气《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5.3.3 用户燃气管道及附件应结合建筑物的结构合理布置,并应设置在便于安装、检修的位置,不得设置在下列场所 :1.卧室、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2.建筑内的避难场所、电梯井和电梯前室、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3.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和变、配电室等设备房间;4.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等场所; 5.电线 (缆)、供暖和污水等沟槽及烟道、进风道和垃圾道等地方。开放式厨房就如同燃气设备安装在与人员起居室同一空间内,不符合规范中关于符合燃气安全使用条件的“专用空间”的概念。这样一旦发生气体泄漏或者燃气爆炸,没有任何阻挡之下会迅速危及整个居住空间,产生的破坏力及影响范围远大于有门隔断的情况。因此这会被认定为不符合安全的用气条件。商业方面,此次《规范》的发布同样也作出了明确要求,严守燃气安全的底线。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且便于维护操作的场所,并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商业燃具本身也应设置有熄火保护装置。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不应设置液化天然气气瓶、压缩天然气气瓶及液化石油气气瓶。商业建筑内的燃气管道阀门设置也有相应的规范要求 :① 燃气表前应设置阀门;② 用气场所燃气进口和燃具前的管道上应单独设置阀门,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记;③ 当使用鼓风机进行预混燃烧时,应采取在用气设备前的燃气管道上加装止回阀等防止混合气体或火焰进入燃气管道的措施。燃气安全关系千万家,排查燃气隐患,选用合格燃具产品,加装燃气安全装置,才能更好地构建安全无恙的燃气使用环境,日常用气才能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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